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体系/第一节 保护对象第十五条有效本市以连线、成片方式对保护对象实施整体保护,对保护对象周边传统风貌、空间环境的建筑高度和建筑形态、景观视廊、生态景观以及其他相关要素实施管控。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