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本市加强与天津市、河北省以及周边地区的协作,推进京津冀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体系建设。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1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