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的,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对违反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