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服务和管理。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及历史文物景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