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园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和较完善的配套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和防灾避险等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和社区公园等。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