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因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市政道路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照编制规划的程序批准。但市人民政府确认并公布为永久性绿地的,不得占用。

占用公园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偿相应的绿地面积和经济损失。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