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应当按照公园建设和保护专项规划在公园游乐区域内集中设置,并符合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安全标准。政府投资建设管理的公园应当严格控制游乐设施的设置。
公园内新设置游乐设施,应当由公园管理单位报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新设置游乐设施属于特种设备的,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新设置游乐设施属于船舶的,应当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向海事管理机构登记。大型游乐设施应当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由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公园游乐区域由公园管理单位按照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和设计方案确定,游乐区域需要调整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