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资助等方式参与公园的建设和管理。

接受捐赠、资助的单位,应当将收到的财物登记造册,并向社会公示使用情况。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