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