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