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防治措施/第三节 农业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从事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畜禽养殖、屠宰产生的污水、废弃物进行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防止污染环境。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农村建设畜禽粪便和尸体无害化集中处理设施,引导规模以下畜禽养殖者集中处置养殖废弃物,防止排放恶臭气体。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