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有效本市严格控制污染大气的产业发展,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严重污染大气的项目。市工业信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相关规定,会同市发改、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出本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