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编制可能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包含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