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第十七条有效对未完成年度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区域,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说明情况,并提出整改措施。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该区域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采取措施落实有关要求,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