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限期达标规划和污染物总量控制第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