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并明确指标来源。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减量替代、总量减少的原则,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