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

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应当将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