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接受监督,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