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管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协调城管执法部门与相关部门工作,提高城管执法水平,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