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配合第三十四条有效城管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内的,应当告知或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