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四章 执法配合第三十三条有效审批与城管执法有关的事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管执法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