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 执法职责第十二条有效因城管执法需要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书面建议有关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