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不再行使;仍行使已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行政管理部门不因行政处罚权的相对集中而改变其他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