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