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将治理期间或者恢复正常使用前的危险房屋出租、出借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