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由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七项、第八项规定,开挖、扩建地下室或者在屋面违章搭建的,由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依照《西安市城乡规划条例》处罚。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