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有权向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举报或者投诉。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受理举报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反馈;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部门。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