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的,由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