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九条有效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在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中举行集会或者因人流密集,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启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