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建设单位应当留有监测仪器和线路位置,设置建筑结构性能监测系统。

在大型公共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中举行集会或者因人流密集,可能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启动监测系统进行实时监测。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