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加强房屋使用安全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房屋出现险情的,应当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