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建筑区划实行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义务,加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状况日常检查。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并向全体业主通报。房屋出现险情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