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应急、住建、资源规划、城管、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族宗教等相关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房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行为,监督管理建筑工程质量、装饰装修工程和既有建筑幕墙使用安全;
(三)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主管部门负责违法建筑的查处;
(五)教育、文化旅游、体育、民族宗教等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本系统公共建筑的安全检查。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