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房屋使用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监督检查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二)制定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三)监督、指导房屋安全鉴定;

(四)督促、指导危险房屋治理;

(五)组织房屋使用安全培训;

(六)依法查处房屋使用安全违法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