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房屋使用安全普查和危险房屋排查。

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定期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检查,及时处理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房屋使用安全普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及时治理。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