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危险房屋治理第四十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拒绝或者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治理危险房屋,危及毗邻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组织相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应急排险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