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九条有效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房屋安全鉴定委托书;(二)委托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合同或者能够证明与鉴定房屋有相关权利的有效证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有明显险情的房屋,鉴定机构应当先行鉴定,并要求委托人补交前款规定材料。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