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房屋安全鉴定第二十八条有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辖区内房屋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督促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或者建设单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并告知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