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进行管线开挖施工、地下设施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周边区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单位跟踪监测施工周边区域房屋使用安全状况。

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治理、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