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房屋安全使用义务第十九条有效房屋装饰装修或者维修时,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使用人、施工人员应当接受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委员会的现场察看。利害关系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居民委员会发现房屋装饰装修或者维修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区县房屋使用安全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报告。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