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房屋本体进行供水、供热、供电、供气等专业设施设备施工及房屋维修、养护、加固等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区域公示,并采取专项防护措施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因施工造成房屋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予以治理、修复,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