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禁止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拆除、破坏墙体、梁、板、墩、柱等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拆改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三)超标准加大房屋荷载;

(四)降低底层室内标高;

(五)安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六)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七)开挖、扩建地下室;

(八)在屋面违章搭建;

(九)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