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业主、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义务。

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