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Chapter 3 房屋安全使用义务Article 16In force业主、国有或者集体所有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代管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用途、使用性质及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房屋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依法履行房屋安全使用义务。房屋使用人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并配合做好房屋的检查、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和危险治理等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Article 1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