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第十一条有效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三)白蚁防治;(四)安全隐患排除;(五)危险房屋治理;(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