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

(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白蚁防治;

(四)安全隐患排除;

(五)危险房屋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