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业主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属国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业主下落不明、房屋权属不清的,代管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无代管人的,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