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一)检查、维修、养护等日常管理;

(二)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三)白蚁防治;

(四)安全隐患排除;

(五)危险房屋治理;

(六)其他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的必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