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逐步建立健全多元化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资金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金支持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