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文物行政部门是本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开发区范围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发改、财政、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城管、水行政、农业、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民族宗教、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与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