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文物行政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文物保护意识。

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公益性宣传,对违反文物保护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