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一般不可移动文物的,由区县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8日